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失業給付大哉問1 - 資遣費如何計算?

失業給付大哉問1 - 資遣費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http://ygh312.pixnet.net/blog/post/28374295


 


一、老闆叫我走路,資遣費要如何計算?

因為好一陣子沒聯絡的呸君突然打電話給我,

發現她也落得跟我同樣的下場-「被公司資遣」,

所以想說把一些重點記下來,以供大家參考。

αβαβαβαβαβ

在勞基法的保障下,

老闆是不能隨隨便便叫你今天走路你就得今天走路的,

所以,通常被資遣的員工都會注意公司方面是否有給付
預告工資資遣費

(一)啥米是預告工資?

因為勞基法規定,工作未滿三個月或是除非是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當老闆要資遣員工時,應該要提早告知員工,


 













勞基法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意思就是當您不是一個乖乖牌員工的時候,
(可能是犯了工作上的重大過失、害老闆賠錢、工作態度很糟…之類的)

公司隨時可以用上面任何一個理由終止勞動契約(叫您走路),

如果您不幸有犯
以上任何一種情形或是工作未滿三個月時,

這段您也可以跳過,

因為您就無法要求公司給付預告工資的部分。

如果您是一般情況(既不在勞基法第十二條任何一項,也不是工作未滿三個月)被資遣,

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

公司如果要資遣您,應該要事先預告,

事先預告的天數根據您的年資長短,

而有不同的預告天數。


 













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果您從事目前這份工作年資未滿三個月,當然公司就不需提前告知,
(因為您還在試用期嘛!就當試用不過囉!)

如果是像我一樣滿一年還未滿三年,

公司就必須在資遣我的20日前告知我,

如果年資是三年以前的,公司就要在30日前告知囉!

理論上,

也就是公司
告知我之後,

必須
繼續僱用我滿20日。

但一般公司都怕會影響員工工作情緒,
(因為誰也無法保證你那剩下的20日還能不偷懶的努力工作)

所以都會在告知您的當天,

就叫您隔天不要再來了,

如果是這樣的話,這20天即使公司要求您不用繼續上班,

也應該付您這20天的薪水。
(其實這樣子你反而是賺到了,若你在20日之內找到另一份工作,就相當於剩下的日子一天有兩份薪水)

以我為例,

公司在97/12/16叫我明天(12/17)不用再來上班了,

那我自然12/17就不會去上班,

但公司實際上要支付我到98/1/5的薪水,

而且1/5才能退出勞保,

這20天的薪水,就是預告工資。

但是,這段期間,

也許您的公司還是要求您繼續上班,

那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

不過,這段期間您可以為了找下一份工作而請假,

一星期不可超過二天
(一星期就可以請假二天去找工作)

而請假期間,公司還是得付您薪水

αβαβαβαβαβ

(二)資遣費可以領多少?

資遣費的計算有分新舊制,

94年7月1日為分界點。

舊制:每滿一年就給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新制:每滿一年就給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勞基法第十七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因為我是適用新制的,

所以一開始先算平均工資,


 













勞基法第二條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我想大家要先了解工資的定義,

怕有的人不了解自己的權益到哪裡,

工資只敢用底薪算,

其實,勞基法規定工資包括了
工資薪金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所謂的經常性給與大家可能會有點搞不清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將
不算是經常性給與的項目列出來,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經常性給與之定義)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如果你像我一樣工作已滿六個月,

那我們的平均工資也就是
前六個月工資總額除以期間總日數

以我為例,公司在97/12/16叫我不用來,

所以工資總額往前推就是11月、10月、9月、8月、7月、6月,
(因為12月的薪水還未發放)

因為我是約聘的,薪水也很固定,

原本是32000,

剛好7月續約,薪水提高了2%,

所以7月就是32640,

這六個月的總額,

我們老闆人很好,加上時機也很好,

所以老闆將
原本不列入的三節禮金(端午節、中秋節)都算進來了,
(是因為老闆人很好的關係才有算三節禮金進來,各是1000塊)

無意間提高了我的工資總額,

想當然爾,我的平均工資也會比其他時間的再高一點。

總日數的計算就很簡單啦!

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依此類推,
(如果不會的話,我想你可以問國小的小朋友!)

所以加起來總共是183天,另外民法規定一個月是30天,

因此我的平均工資算法:

(33000+32640+32640+33640+32640+32640)/183*
3032328 ←即一個月平均工資,

所以我一年年資的資遣費=32328,

我的年資是剛好
年又個月,

而我又是新制,年資一年只能領半個月的資遣費,

所以資遣費基數=(
1年+(5個月/12))*0.50.708

總資遣費=32328*0.708=22888

這就是我的資遣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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