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失業給付大哉問3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失業給付大哉問3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資料來源:http://ygh312.pixnet.net/blog/post/27974262


 


 


 


三、申請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了?

找到工作了,不用擔心領不到
失業給付

因為,

還有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

我呢!

今天剛好去勞保局台南辦事處辦理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

所以就又記個筆記給各位參考囉!

αβαβαβαβαβ

一、申請資格

於就保法第十一條有說明,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
    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所以,要注意的是,

1.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意思就是請您一定要到各地的就業服務站去做初次(第一次)失業認定,
(也就是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做失業認定的那次啦!)

一定要喔!

否則就不符合請領資格了。

2.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也就是一般人在領滿6次以前,

已年滿四十五歲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今年才修法的嘛!)

則是領滿9次失業給付以前,

您很順利地找到工作,
(當然這份工作一定要有幫您保勞保,而且投保薪資要大於等於17280喲!)

而且這份工作也做了三個月,

那麼恭喜您!

您就符合資格啦!

αβαβαβαβαβ

二、給付標準與期限

至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以領多少呢?













就業保險法第十八條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
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簡單來說,

就是把你剩下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
折半給您。

就我來說,

我只領了一個月的失業給付,後來就找到工作了,

而我的資格是只能領6個月,

所以我還剩下5個月未領完,

因此我可以申請相當於2.5(5÷2=2.5)個月失業給付金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保險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給付之請求期限)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假如您這段期間都沒有申請的話,

所以當你就業保險滿3個月的那一天開始算
年中,

都沒有申請的話,

那你的錢錢就飛啦!
(沒有在哭的喔!)

αβαβαβαβαβ

三、如何申請?

被保險人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應蓋妥印章)。










(一)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準備以上三份文件,
(其實不用在職證明啦!)

包含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下載下來寫一寫就好啦!)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沒有的人去找戶政事務所啦!不要問我!)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沒有的話,我是很願意把我的戶頭借你,

只可惜戶名不能是別人的,一定要本人的。

準備好了之後,

您就可以直接寄往
台北勞工保險局

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就可以囉!

如果您經濟上有困難,

連郵票、掛號費都付不起的話,

也可以親自送到勞保局在各地的辦事處,

他們也都會受理,然後再幫您寄到台北的勞保局,

像我就是親自送到勞保局的台南辦事處,

也很方便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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